学校章程

序 言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是 1964 年成立的江津地区水利电力学校, 1981年更名为永川地区水利电力学校,1984年更名为重庆市水利电力学校,2000年被确定为市(省)级重点中专。2004年升格为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更名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14年成为全国水利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2017年成为重庆市骨干高等职业院校,2021年成为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紧紧抓住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高度重视水利发展、高度重视重庆经济发展的三大历史机遇,秉承“上善若水,学竞江河”的校训,坚持教学和科研并举,实施“稳定规模,强化内涵,突出特色,文化引领”四位一体同步推进的发展战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为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己任,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行业一流,具有较大国内影响力的应用技术型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规范办学、科学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重庆水电职院。英文译名为 Chongqing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Engineering College。英文译名缩写为“CQWREEC”。学院住所为: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1号。学院网站:http://www.cqsdzy.com

第三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继承优良传统,弘扬工匠精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办学定位

(一)类型定位:高等职业教育

(二)层次定位: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

(三)规模定位: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级核定的办学规模,结合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四)专业定位:以水利、能源动力与材料、土建类专业为主体,协调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资源环境与安全、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教育等相关专业,形成适应水电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鲜明水电特色的专业体系。

(五)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协调发展,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技能,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 学院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水利局,教育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 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任免学院负责人;考核、评估学院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稳定增长;提供必要的办学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等。

第九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二)制定并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行政管理等活动。

(四)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聘用、管理教职工。

(八)规范管理、使用学院资产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保障学术自由和民主管理。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行业、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根据行业、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

第十三条 学院可以依法依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学院办学定位和条件依法依规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

第十五条 学院依据社会需求、学院定位和办学条件等制定招生方案, 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教学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突出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改革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深化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校企合作联合开展课程、教材和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学历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历教育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非学历教育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实行督导制度、听课制度和教学评估制度,保证各类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促进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九条 学院为学生就业创业和职业发展提供全程指导,通过深化政校合作、校企合作,提供优质就业服务,实施就业跟踪及质量评价。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人才培养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开学院办学基本条件、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毕业生就业状况和就业质量等信息,接受社会对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监督。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施科技强校战略,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学术品牌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发挥科学研究对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尊重学术自由,规范科研管理机制,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健全科研评价和成果奖励机制。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坚持产学研协同发展,搭建行校企协同发展平台, 为师生参与社会服务创造条件,鼓励教师面向生产实际,开展技术研发、技术创新、技术推广等社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发挥自身专业特色和行业办学优势,开放教育教学资源,整合行业资源,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面向社会依法依规开展各类非全日制学历教育、职业鉴定、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合作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社会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文化底蕴,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民族振兴,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及社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坚持文化育人,制定校园文化建设专项规划,从精神文化、环境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等方面突出水文化育人特色。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水利行业精神、学院的校训和校风、教风、学风融入育人全过程,将“上善若水 智水润心”水文化育人理念融入办学治校全过程。突出培根铸魂,以水为魂淬炼文化育人境界,开展水情、水法教育,培育民生水利理念,培养师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营造健康和谐的校园文化,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院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研究、保护,为文化传承、创新和交流贡献力量。

第五节 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九条(新增)学院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全面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对外合作交流政策,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外事(含港、澳、台)工作方针,执行各项政策和规定,完善学院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国际合作交流发展规划。

第三十条(新增)学院结合实际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及其他涉外合作交流项目。全面开展教师出国进修、留学生培养、国际化

课程建设等工作, 搭建国际合作交流平台,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与组织架构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依法依规、合理设置;依据编制、动态调整;总量控制、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各机构按照学院规定履行职责。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学术组织、群团组织并支持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新增)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履行党章、党规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及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及领导批示精神,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大捐赠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院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讨论研究学院内设机构和院级教学、科研、学术机构负责人以及校办企业负责人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院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院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二级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把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加强对学院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独具特色的校园精神和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规章制度要求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选举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产生,每届任期5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是学院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参会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主任、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其余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实施末位发言制,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院长

第四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的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和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年度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负责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建设与评估等重要事项。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院党委关于学院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为学院领导班子行政成员、党政办主任;研究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邀请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其余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评议和监督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教学改革方案、专业建设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议,督查教学管理制度执行,评审推荐教改项目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需要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经上级职改办备案,按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负责评议、认定本校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称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四十五条(新增)学院设立教材选用委员会。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教材选用委员会严格落实《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确保教材选用符合国家要求。

第五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学院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和地方学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院工会为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代表教职工利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共青团组织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院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五十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五十一条 学院二级学院是学院履行各项办学职能的主要实施机构,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和其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对学生提出奖惩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等学术活动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

(五)拟订二级学院年度招生、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经学院授权,聘任与管理二级学院人员。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二级学院党总支。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学院党委各项决定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本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下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做好本学院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统战工作。

(六)负责本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

(七)履行学院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全面负责党建、师生思政教育、学生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支持学院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中决策下的分工合作制,按照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资格认证、合同管理、岗位聘用任职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薪酬、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依法自主开展教学、科研、服务等工作,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相关的机会和条件。

(二)公正获得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评价和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通过正常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工作安排、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校园环境,建设和谐校园。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术尊严。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教职工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依法依规参与学院民主监督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等涉及教职工权益的行为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

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是教职工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和调解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教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国家规定退休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学院充分发挥退休教职工在学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相关制度积极改善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

第七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 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及资格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文化体育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等活动。

(四)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院的资助。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承担自身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各种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团体,依照法律和学院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学员是指接受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院依规颁发结业证书或其他学习证明。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凡在学院(包括在江津地区水利电力学校、永川地区水利电力学校、重庆市水利电力学校)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均为校友。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院视校友为学院的使者,是学院声誉的代表,是学院的宝贵财富。学院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对为学院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八章 内部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体系,建立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十三条 学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学院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经费使用须符合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健全预决算、内部控制、信息公开、风险防范、绩效评估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保障服务和管理体系,为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和便利。

九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七条 校名、校徽

校名图案。为校徽与中、英文名标准组合。制作遵从学院标识视觉系统设计标准规定。


校徽。制作遵从学院标识视觉系统设计标准规定。取古书“水”字,形美而灵动,中间一笔的中国传统书法飞白,强化了水的气势与力量。色彩采用蓝与橘黄两色,蓝色代表水、天空,深邃、包容、有内涵;橘黄色代表信念、能量、激情、活力。具有个性化的美感和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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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旗图案。为蓝色或白色长方形旗帜。制作遵从学院标识视觉系统设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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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学院校训是“上善若水,学竞江河”,校风是“崇德自强,知行合一”,教风是“教喻有节修业不倦”,学风是“笃行苦练、日臻新境”。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需要修改的理由。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据以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修改或废止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院发布之日起实施。